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吉安社会> >正文
法院判决不执行 转移财产被判刑
2017-12-26 11:13 来源: 吉安新闻网—庐陵新刊

吉安县讯(何燕兰)12月15日,吉安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的宣判有效震慑了“老赖”,彰显了司法权威。

2016年12月26日,吉安县法院判决陶某偿还胡某3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胡某申请执行,但陶某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均不履行,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其置之不理。陶某名下有小汽车一辆、店铺一间,有履行能力。为逃避执行,其于今年4月10日将自己名下的店铺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陶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龙翔明
举报电话:0796-2199795举报邮箱:jgsdaily@163.com

井冈山报社主办 井冈山报社版权所有 本网法律顾问: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ICP备19004936号-1

Copyright ©2003-2019 by jgsdaily.com. 赣ICP备19004936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号:36120190006 赣公网安备 36080202000160号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版权申明 电子报入口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