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讯(何燕兰)12月15日,吉安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判处陶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该案的宣判有效震慑了“老赖”,彰显了司法权威。
2016年12月26日,吉安县法院判决陶某偿还胡某3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胡某申请执行,但陶某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均不履行,执行人员多次联系,其置之不理。陶某名下有小汽车一辆、店铺一间,有履行能力。为逃避执行,其于今年4月10日将自己名下的店铺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转移财产,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陶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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