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讯(宋建兵)近日,因在法院作虚假证言,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峡江县法院依法对肖某丁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第一例因作伪证被处以罚款的案件。
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肖某丙、严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肖某甲起诉称因被小孩肖某乙用头顶撞下腹部引发肠梗阻、乙状结肠憩室,住院治疗等造成各项损失合计19807.37元,被告方只支付了600元医疗费。对原告剩余损失因协商赔偿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法庭查明肖某丁作为被告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参与诉讼并签署了保证书。除原告肖某甲与被告肖某乙外,其系本案中唯一在事发现场人员。其在开庭前分别向原、被告出具一份部分内容相冲突的书面证词,庭审中原、被告分别向法庭提交上述两份书面证词。
证词一:向原告出具的书面证词记载“其在事发现场目睹被告肖某乙用头顶撞原告腹部”。
证词二:向被告出具的书面证词记载“其在事发现场并未看到被告肖某乙用头顶撞原告腹部”。
鉴于证人肖某丁作虚假证言,前后陈述相互矛盾,致使法庭无法准确认定案件具体事实,严重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峡江县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肖某丁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