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股东付运费 举证不能被驳回
且物流公司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黄刚等人存在将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与天地医药公司的财产相混同,故物流公司主张黄刚等人对上述运输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新干讯(吴国华)一物流公司向一医药公司催讨拖欠的运费,未果后将医药公司与部分股东及其配偶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新干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流公司的诉求。

2015年10月,飞鸽物流公司和天地医药公司开始发展药品运输业务。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正式运输合同,对运输业务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同年10月15日双方终止业务。今年4月25日,两家公司就往来业务进行结算,医药公司尚欠物流公司运费15万余元。物流公司多次向医药公司催讨,但医药公司拒不支付拖欠运费,最终物流公司将医药公司及其股东黄刚、黄明和他们的配偶陈华、李梅共同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家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医药公司依约应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但所涉运费系两家公司之间的运输业务所产生,作为公司的股东个人并无偿还责任;且物流公司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黄刚等人存在将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与天地医药公司的财产相混同,故物流公司主张黄刚等人对上述运输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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