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尊严,根......

(2017年8月29日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维护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决议》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提高对解决执行难重要性的认识

1、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对促进平安吉安、法治吉安、诚信吉安建设,加快吉安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及时有效地执行。

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及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3、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执行案件的处理。

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主体作用

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健全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系统,强化全市法院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加强执行流程管理,推进执行信息公开。

5、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通过网络查控、悬赏执行、律师调查令、强制审计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协助执行人不依法协助、配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上级组织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对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6、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在立案、审判阶段强化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及财产保全提示,强化信息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转破产、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等方面的有序衔接。在审判阶段作出裁判时注重裁判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充分发挥律师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在诉讼调解中注重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

7、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执行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教育和素质能力培训,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队伍。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消极执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人民法院应当有序推进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以法官为主导的执行团队制,充实执行力量,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备执行人员。加强执行工作警务保障,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探索实行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制度,规范人民陪执员参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案件矛盾纠纷化解率。

三、多方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合力

9、解决执行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应当自觉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应当与检察、公安、监察、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民政、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通信管理等单位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不断拓宽协作内容和范围,形成执行工作合力。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并将各部门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用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

11、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税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民政、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支持、配合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被执行人财产和身份信息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保险、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进一步拓展财产查控范围,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的全覆盖和网络查询、冻结、扣划等功能一体化。

12、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时,需要办理相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及查询工商、税务、户籍等档案的,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阻碍执行。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系统内统一查询、冻结、扣划功能,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执行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网络对接,主动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荣誉和授信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等方面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1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的打击妨碍执行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机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的,应当依法出具法律文书。

15、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协作要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查扣车辆、限制出境、临时控制、网上追逃等强制措施,并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对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义务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收押。

16、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合,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预算,保障执行救助工作需要,促使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四、不断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17、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作出决议决定等形式,依法支持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报告的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处理。

18、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19、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通过报道典型案例、直播执行现场、拍摄影视作品、发布公益广告等形式,为解决执行难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0、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增强主动接受监督意识,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执行案件,实现内部纠错与外部监督的良性互动,确保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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