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江讯(江永平)峡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内抚养纠纷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每月500元抚养费的主张。
谢芳与龚军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2014年7月,谢芳因患乳腺癌入院治疗,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2017年5月,谢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500元的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扶持,患难与共。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本案中,谢芳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龚军作为谢芳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承担扶养义务。(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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