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法促进和解 以物抵债执结
井冈山法院执行局的谢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农业公司释法析理,由于厂房和设备经法院三次拍卖均流拍,故......

7月17日,井冈山市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永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接受井冈山市某技术公司作价1000余万元的财产抵偿所欠施工款项。

事情起源于某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井冈山市某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吉安市中级法院。中院判决:技术公司向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028万元。判决生效后,因技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建设公司向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院立案执行后,裁定将该案指定给井冈山法院执行。

2016年11月7日,井冈山法院受理吉安市中院指定执行的案件。经查询存款、房产、土地,井冈山法院发现技术公司并无流动资金,只剩下厂房和设备。同年11月15日,该院查封了技术公司内相应价值的财产,但该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1月25日,井冈山法院作出拍卖技术公司的执行裁定,并多方联系有意向在井冈山老区投资的商人,然而该公司厂房和设备经2016年12月30日、2017年1月23日、3月7日三次拍卖,均流拍。2017年3月11日,该院依法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并发出公告。

2017年5日10日,永新县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向井冈山法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将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等证据。经查,在执行过程中,5月10日,农业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建设公司及时通知了债务人技术公司,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变更农业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井冈山法院执行局的谢法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农业公司释法析理,由于厂房和设备经法院三次拍卖均流拍,故进入变卖程序,法院自发出变卖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其公司仍不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和设备,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农业公司听闻谢法官的释明后,当即向井冈山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1000余万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债,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据悉,井冈山法院打响执行攻坚战,今年上半年共执结148件案件,同比增长52.6%,执行到位金额为1660.71万元,执行金额到位率同比增长32.74%。该院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拓展执行查控范围,共查询银行存款467次,冻结124次,扣划147次,评估拍卖2次,查封房产5套,土地1宗。深化信用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出境等信用惩戒措施,利用“法媒银”平台、官网、微信等传播载体,曝光285名“老赖”。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取证力度,进一步调取被执行人资产转移信息,固定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行为的证据,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9人,拘传15人,搜查2次,强制清场1次,罚款1次5000元,派出法警154人次,移送拒执罪1件2人,发出司法建议书1次。落实司法救助制度,解决执行过程中的现实困境,向7件案件8名申请人发放执行救助金19万元。有效破解执行难题,进一步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和核心战斗力。■杨程捷、李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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