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鹏、彭洪逵
【案情】
2014年6月8日,泰和县冠朝镇大冈村村民胡某骑车前往泰和县城,途经泰和县大桥时,被同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当日,胡某被送泰和县人民医院医治,诊断为肋骨骨折,住院就医20天。2014年8月7日,胡某再次前往泰和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依然为肋骨骨折。2014年10月28日,泰和县人民医院对胡某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肋骨骨折,伤残十级。双方因赔偿金额协商不成,2015年8月6日,胡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万元整。
庭审过程中,胡某认为自己被李某撞伤,花费上万元医疗费,李某应当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李某对胡某的受伤及医疗情况不持异议,但认为胡某系2014年6月8日受伤,2015年8月6日才起诉至法院,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测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据此,若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起计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胡某伤情较为严重,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且构成十级伤残,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伤残评定之日即2014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因此,原告胡某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李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