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饲料款 代为养猪促执行
因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于2014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邓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经过一年时间,钟某将猪......

新干讯(陈桂根、旷健)近日,新干县法院执结了一起拖欠四年之久的饲料款案件。被执行人邓某因无力偿还所欠17万余元饲料款,与申请执行人钟某达成协议代为养猪一年,由钟某提供猪种、场地、饲料等,邓某代为饲养,钟某还提出了奖励机制,如果饲养得好,除去债务还有5万元的奖励资金。双方最终按协议履行完毕。

2013年1月份至2013年8月份,邓某在钟某处赊购饲料,经结算,共赊购饲料款17万余元。因邓某卖猪后未支付饲料款,钟某遂向法院起诉。经判决,邓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钟某支付饲料款17万余元及利息。

因邓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于2014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邓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6年4月,双方当事人找到执行法官达成协议,钟某同意邓某以代为养猪的方式偿还所欠债务。经过一年时间,钟某将猪卖掉后,按协议将邓某所欠饲料款及利息全部免除,还给了邓某5万元的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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