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车使用起争执 刺伤他人负刑责
一日,王某遇见陈某,要求陈某将电动车修好或将自行车给其使用,陈某不答应。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致......

永丰讯(聂志平、江星星)身为同事,借换物品使用本来再平常不过,永丰却有两男子因为互换交通工具使用产生争执,进而演化成伤人事件。近日,永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与陈某同为某公司职工,王某用一旧电动车与陈某新购买的自行车交换使用。陈某在使用电动车一段时间后,电动车坏了,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自行车推走。一日,王某遇见陈某,要求陈某将电动车修好或将自行车给其使用,陈某不答应。王某一气之下用剪刀在陈某背部刺了一下,导致其脾损伤并摘除、肋骨骨折、左上臂皮肤挫伤。经鉴定,陈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生活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民事部分与陈某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了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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