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显失公平 法院不予认定
江河接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行为,迪奥汽车销售公司因此产生财产损失,有权向江河主张赔偿。吉州区人民......

□案情

一年前,迪奥汽车销售公司雇佣驾驶员江河接送新车,江河按其要求承诺:“接车过程中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杜绝疲劳驾驶、强行超车和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由于驾驶员责任造成交通事故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一切损失。”

近日,江河接车过程中借道超车时与一相向行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起火燃烧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江河负事故全部责任。迪奥汽车销售公司为此向货车方支付了10万元赔偿金,同时江河驾驶的价值20万元的新车报废。为此,迪奥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要求江河支付其损失共计30万元。

□断案

迪奥汽车销售公司雇请江河为其接送新车,双方属劳务合同关系。江河接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重大过失行为,迪奥汽车销售公司因此产生财产损失,有权向江河主张赔偿。

但作为雇主,迪奥汽车销售公司有义务和能力为雇员提供防范、减少履职风险的条件,而其未为车辆购买保险及配备灭火装置等保障性措施,江河需承担的赔偿风险与其接车所获报酬相差悬殊,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吉州区人民法院不予认定该承诺函为本案赔偿依据,酌情判决江河赔偿迪奥汽车销售公司损失9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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