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小腐败”,避免“雁过拔毛”
来源: 2016-12-12 08:59 我要评论 井冈山报社融媒体
更主要的是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纪律意识淡漠,认为自己也就是受点小贿,贪点小财而已。强化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保障监督工作的严格执......

 

湖南长沙县纪委日前通报,一批基层党员干部因收取好处费、截留专项资金等“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近日分别被长沙县执纪部门严厉问责。

——(12月11日新华网)

与媒体竞相报道的“大腐败”相比,尽管这批基层党员干部无论是案件性质还是腐败情况,都比不上那些“大腐败”,但是其所产生的后果却能直接对老百姓造成危害,并容易由此引发大的社会矛盾,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影响社会安定。

导致这种现象的发生原因是在反腐败工作中,有关部门和领导往往把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大案要案,把监控的重点对象也集中在一些职位比较高的人身上,特别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热点经济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身上。这自然也不可避免的降低了对一些级别不高、职位不突出的普通干部,甚至是一些没有任何级别的小职员腐败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由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这些基层党员干部利用这些监管漏洞,胆大妄为,铤而走险。

更主要的是一些基层党员干部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纪律意识淡漠,认为自己也就是受点小贿,贪点小财而已。在这种失衡和侥幸心理的促使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想依靠自身优势以小权谋小私,借具体经办的职务便利吃拿卡要。

找到了“小腐败”的根源,就知道应该把解决这个问题的切入点放到哪里了。不仅要把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一并纳入对领导干部监督工作的体系中,同时也要做好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强化纪律意识,做到以防为主。强化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强制性,保障监督工作的严格执行,完善社会监督力量,把权力关回笼子里,保障权力的正常运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岗位工作人员交流轮换机制,通过重要岗位人员的定期轮换流动,降低重要岗位人员的犯罪几率。

既要打击“大腐败”,更要治理“小腐败”。净化社会环境,构建和谐社会,让老百姓过上舒心日子。

(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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