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被阻拦 起诉赔偿遭驳回
日前,青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主人赵某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行为无效,驳回其要求胡某赔偿租金损失的要求,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中国吉安网讯( 罗芳、谢言)日前,青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主人赵某出租房屋收取租金行为无效,驳回其要求胡某赔偿租金损失的要求,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11月,赵某与胡某自由恋爱后以胡某的名义(赵某出资)集资购买了1套福利房并办理产权登记,所有人是胡某。之后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名男孩小赵。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09年5月8日协议离婚,约定赵某婚前出资以胡某名义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归赵某所有,胡某没有居住权和分割权。赵某一次性付给胡某4万元整,儿子归胡某抚养,赵某每月负担400元生活费。同年5月11日,双方就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变更和补充:即胡某将福利房赠与儿子小赵,鉴于其未成年无法过户,房子先登记在赵某名下,但赵某对该房没有居住权和分割权,并且必须在儿子小赵年满18岁后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违反约定,胡某可以收回房屋。之后两人办理了过户手续,暂时将该房登记在赵某名下。

而后,赵某一直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小赵的抚养费。2011年,赵某又将该房以年租金9600元出租给黄某某,胡某得知后,找到黄某某告知情况并要求其从租赁的房屋搬走。于是,黄某某与赵某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并退还租金。赵某认为自己是房屋的所有人,其有权出租,现因胡某的原因才导致其无法收取租金,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赔偿房屋租金损失9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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