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建房摔伤 房主合伙人担责
4名农民利用农闲期间承揽建房工程,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致残,谁来负赔偿责任?近日,安福县法院依法判决房主刘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226070元;彭某、李某、何......

安福讯(刘清林)4名农民利用农闲期间承揽建房工程,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致残,谁来负赔偿责任?近日,安福县法院依法判决房主刘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226070元;彭某、李某、何某各补偿罗某23883.75元。

2014年6月,安福县平都镇刘某将一栋三层房屋的建设工程发包给罗某一人。罗某便约李某、彭某、何某一起合伙承建。8月7日,罗某在施工现场站在二层楼阳台竹架子上粉刷外墙时,因竹架桥倾倒,且未设置防护网,致使罗某坠落受伤。后罗某被立即送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继续治疗费评定为26万元。2015年5月,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罗某把房主刘某、合伙人彭某、李某、何某4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33899.3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某将三层房屋承包给罗某等人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房主刘某自建三层房屋,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关建筑资质,但其疏于审查,选任上有过失,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罗某作为承揽人,明知自己没有相应资质还承建农村高层建筑,有一定的过错。罗某站在搭建的竹架桥上,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彭某、李某、何某与罗某属合伙关系,其作为受益人,均应给予罗某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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