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缺陷电筒 使用受伤获赔
厂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受伤应当承当赔偿责任。10月18日,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处广东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卢某50059元。

万安讯(卢发红、刘霞)厂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受伤应当承当赔偿责任。10月18日,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处广东某公司赔偿受害人卢某50059元。

2015年邻近春节,卢某到圩镇上赶集,看到一流动摊贩在售卖可充式手电筒,价格便宜,便买了一个。半个月后,卢某第一次为电筒充电时,手电筒突然爆炸,卢某右手的中指、环指、小指被炸烂,当即入医院治疗。出院后,卢某在邻近几个圩镇寻找卖手电筒的摊贩,未果。随后,他找到手电筒外包装标明的生产厂家电话,与生产商广东某公司取得联系。了解情况后,该公司派了一名技术人员来到卢某处查看一次,便再无回音。之后多次联系生产者,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拒赔,卢某无奈之下诉至万安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卢某购买的手电筒在第一次充电时发生爆炸,系正常使用,可确认手电筒存在缺陷。广东某公司仅怀疑该手电筒非其公司生产,无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卢某提供的包装盒、爆炸物残骸皆可证明手电筒就是广东某公司产品。虽本案爆炸手电筒系在流动摊贩处购买,但并不能以此认定产品为假冒产品,否定生产者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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