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选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选举实施细则》)和《关于做好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现对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依照《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和《意见》的规定,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19名。

二、全市13个县(市、区)应选的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2015年年末本行政区域人口总数为依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意见》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吉安实际来分配。即:13个县(市、区)应选市四届人大代表名额,一般按照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并注意保持相对稳定,与上届相比变动不宜太大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驻吉安市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应选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9名。

四、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五、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少数民族、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眷属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六、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比例应不低于市三届的比例。

七、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较集中的地区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在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县(市、区)进行选举。

八、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16年10月下旬依法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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