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别流于形式
来源: 井冈山报 2016-09-19 08:53 我要评论 井冈山报社融媒体
但是,水环境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流于形式的也不在少数,部分地方河长“徒有虚名”和“力不从心”,老百姓对各级“河长”们干得......

 

□伊一芳

“现在不好干了!河面上漂个塑料袋,我们都会被举报、被扣分。”王建洲是天津一家保洁公司的经理。性格直爽的他,一见到笔者就吐露自己的压力。王建洲的压力是自上传导下来的。天津市宝坻区副区长艾玉昆压力更大,这来自他的另一个身份———河长。“河长有考核,考核成绩要排名。”艾玉昆说。据统计,目前全国8个省市在全境推行河长制,16个省区市在部分区域实行了河长制。

在市长、县长、乡长、村长等头衔之外,又来了个“河长”,其目的就在于加强责任追究,对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而又防治不力的“河长”进行问责,并限期整改。从各地推行“河长制”的情况看,“河长”多由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并接受全社会监督,这传达了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凸显了治理水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勇气,是强化环保问责的可贵探索。

其实,“河长制”作为一种水污染防治新形式,早在2007年就已经出现了,全国许多城市都推行过“河长制”,一些地方还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水环境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流于形式的也不在少数,部分地方河长“徒有虚名”和“力不从心”,老百姓对各级“河长”们干得如何、河道水质有没有改善知之甚少,这样的“河长制”,其意义必然大打折扣。

要想让“河长制”不流于形式,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及严格的考评、监督机制。“河长”不只是一个头衔,必须守土有责,有职有责。真正管用的“河长制”,必须拥有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譬如“河长”所负责的河道流域,同比的污染排放削减了多少、河水水质提升了多少、当地百姓的感观认可度能提高多少等等,都应当一一拿出具体的数字来,才有说服力。为此,公众更期待有关方面能通过“河长制”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职责,完善规范运作,加强完善水环境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理,倒逼相关负责人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多种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在水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真正做到全民治水。如此,才更利于社会监督,更利于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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