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死刑”信息,不能止于“起死回生”
来源: 吉安晚报 2016-08-10 08:40 我要评论 井冈山报社融媒体
这些还只是身份信息上的浅表错误,犯绑架罪已被执行死刑的错误更严重。最终派出所查明是信息有误,番禺警方现已启动纠错程序,窃以为不能止于简单的信息纠错,应......

 

近日,广东番禺街坊的陈先生很心烦,因为上个月他去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时,竟被告知他本人早在2006年因为犯绑架罪被执行了死刑。最终派出所查明信息有误。番禺警方现已启动纠错程序。

——(8月9日《吉安晚报》B1版)

相信任何人碰到这样的乌龙事件都会被吓蒙,自己分明活得好好的却显示10年前被执行了死刑。自己的身份信息一旦被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录入,那就具有法定的权威证明作用,那么这样的信息就必然对陈先生带来不便和诸多的负面影响。

学历、居住地等信息都与陈先生所说的情况有出入,而且资料上的陈先生出生年月日又和身份证号码不符合。这些还只是身份信息上的浅表错误,犯绑架罪已被执行死刑的错误更严重。这样的“刑事犯罪分子”是对陈先生人格尊严的侮辱和侵犯,而且他已“死去”等于已吊销了他作为自然人的公民身份,等于是剥夺了他的“生存权”,这样的错有别于一般的错误,是极其严重的。要不是他去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只怕这样的“被死亡”信息会一直“深埋”下去。倘若在外地旅行被查出来,还不知会遇到怎样的闹心事大麻烦来。

最终派出所查明是信息有误,番禺警方现已启动纠错程序,窃以为不能止于简单的信息纠错,应该彻查错在哪里,问责经办人和主管人。这样的错误原因无非有两种:一种是责任心不强,信息的采集或录入时存在差错;还有一种是工作人员故意为之,涉嫌到违法违纪和利益输送。

信息“被死刑”的错误折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敷衍塞责,这样的错误关系到百姓的正常生活和合法权利,某种程度上是另一种“草菅人命”,不可等闲视之。“被死刑”信息不能止于简单的纠错改正,这样的“起死回生”难以拯救那些更多的被死亡信息。

徐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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