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砍伐两棵闽楠树 刑罚至少判三年
7月23日,永新县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判处砍伐闽楠木的吴某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永新讯(贺秦桂、贺婧)7月23日,永新县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判处砍伐闽楠木的吴某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5年5月中旬的一天,吴某皮在永新县龙源口镇绥远山村集体所有的石笋坑山场上采药时,发现一棵楠木树被他人砍倒制成木材,附近还有两棵楠木树未被砍伐,遂产生砍伐该两棵楠木树的想法。次日,吴某皮携带油锯和柴刀到该山场擅自将两棵活楠木树砍倒,并制成7根2米长的原木后下山回家。随后,他雇人将6块楠木拖运至龙源口水库附近的大溪口。经鉴定,吴某皮砍伐的楠木为野生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折活立木蓄积量共1.5126立方米。

该院审理认为,吴某皮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树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吴某皮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司法调查评估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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