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理事会建设问题的调研报告
来源: 区政协办公室 2016-07-16 19:37 井冈山报社融媒体

为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村民理事会作用,根据区政协常委会工作安排,区政协提案委就村民理事会建设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分别到富滩、天玉、新圩等乡镇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为了借鉴外地工作经验,调研组还外出到安徽滁州市全椒县、铜陵市义安区学习考察村民理事会建设先进经验。通过多角度、全方位地调研,掌握了情况,发现了问题,提出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村民理事会的基本情况

我区村民理事会的产生是由于各地在开展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由一个责任主体来负责新农村建设,于是各新农村建设点就产生了村民理事会这种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理事会活跃在农村工作一线,是实现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建设和自我监督的一种农村民间自治组织。该组织的结构、职责和运作方式如下:

1.村民理事会成员的组成。村民理事会成员一般5—7人,有的多达14人。理事会成员主要是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教师、老军人为主,少数头脑活、乐于扶贫帮困、热心公益事业的青壮年也被推选担任村民理事会成员。部分村民理事会成员还是村委会干部、村小组长,有些村小组长兼任村民理事会理事长。

2.村民理事会的产生方式。村民理事会的产生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群众推选”。由全体村民选举理事会成员和理事会正副理事长。另一种是“分片推选”。根据地域或亲缘关系,分片分族推选理事会成员。村民理事会的产生一般以自然村为单位;有的以姓氏为单位,如天玉镇邱家理事会以邱家村委会为中心,成员包括其他村委会,甚至其他乡镇的邱姓村民。据调查,大部分村民理事会是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监督下产生的。

3.村民理事会承担的主要职责。一是制定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和方案。二是宣传新农村建设的各种政策。三是在法规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发动村民捐资投劳,带领村民组织实施道路、水利、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四是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五是引导农民移风易俗,促进乡风文明。

4.村民理事会的运作模式。围绕“一事一理”或“一理多事”开展工作,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是“筹资型”理事模式。根据各项建设的需要(如建宗祠等),由村民理事会采取上求部门、外联乡友、内访村民等多种方式,千方百计筹集建设资金。二是“管理型”理事模式。在新农村建设中切实发挥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二、村民理事会的积极作用

1.有效地推动了新农村建设。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投入到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村容村貌整治要求也越来越高,农民习俗转变、文化体育活动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村的公共事务越来越繁杂。以自然村为单位产生村民理事会,为村民自治搭建了新平台,使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有了直接领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得到了加强。

2.有效地整合了各类资源。村民理事会在整合资源方面能起到融合剂的作用。一是整合社会资源。村民理事会将一些具有一定阅历、威望的老同志聚集一起,认真扮演宣传员、组织员、服务员、调解员、管理员等角色。发挥他们的优势,在项目扶持、资金筹集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富滩镇龙塘村新居自然村村民理事会成员每人垫资6万元,先行启动本村的新农村项目建设。二是整合群众资源。村民理事会坚持事无大小,交群众讨论,群众在这种充分民主的前提下,积极性和关注度空前高涨,主动投资、积极投劳。

3.有效地提升了群众素质。一是提高群众的思想素质。村民理事会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对群众思想观念的正确引导。二是提高群众致富技能。如天玉流坊村孙家坊村民理事会利用产业基地、龙头企业等平台,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使群众掌握脱贫致富的技术。三是培养新农村建设的中坚力量。村民理事会既是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发挥作用的平台,又是锻炼新人的融炉。不少返乡创业人员、退伍军人、入党积极分子被放在村民理事会接受锻炼,增长了才干,增强了群众观念。

三、村民理事会存在的问题

1.少数村民理事会不能很好地处理与村“两委”的关系。有的村民理事会考虑本自然村的利益多,考虑与整个行政村乃至整体发展相协调的少;有的村民理事会过分“活跃”,集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体,使村“两委”坐“冷板凳”,甚至对村“两委”决策有利就支持,无利就抵触,不利于全局工作的开展;有些村民理事会的产生不受村“两委”监督,甚至故意选举与村“两委”对抗的村霸担任理事长。据调查反映,富滩镇的个别村民理事会与村“两委”配合存在反面的典型案例。

2.少数村民理事会成员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村民理事会在群众维护权益、实现村民自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计划生育、占用耕地和宅基地等方面,又成了违法乱纪行为的“保护伞”;有的村民理事会集体资产多,部分成员不接受村民监督,随意挥霍集体资产;有的村民理事会成员封建思想观念不同程度地存在,除落实新农村建设任务外,还发动群众建祠堂、修族谱、争山林等宗族活动,如天玉镇邱家村村民理事会带领群众争山引发打架斗殴事件等,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3.少数村民理事会发挥作用不够。有些村民没有全面理解新农村建设重要意义,在基础设施建设等单项工作告一段落,村民理事会便自行解散,导致工作成效“回潮”。有些村民理事会成员素质不高,对什么事能理,什么事不能理,认识不清。还有些村民理事会就是一个花瓶,什么事都不理。

四、进一步加强村民理事会建设的建议

1.村民理事会建设要加强党的领导。尽管现阶段村民理事会在法律上尚未定位,但村民理事会在运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原则进行活动,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开展工作,做到在群众中“有地位”,工作上“不越位”。如,安徽省民政厅出台了《安徽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文件,明确规定了村民理事会在 “两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我区在村民理事会建设中,理事会成员中有2名以上党员的要成立党小组,使村民理事会成为以党小组为核心,以党员为骨干,以农村“五老”、有公心、有魄力的村民为成员的自治组织。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要防止避免宗族势力在村民理事会中的负面作用。当然,村“两委”也要对村民理事会充分信任,支持和保障村民理事会开展自治活动。

2.规范村民理事会的设立和调整。建议区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村民理事会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村民理事会任职条件,规范理事会的组建程序,明确村民理事会的工作职责和履职方向,制订理事会章程范本;明确理事会成员退出机制,对罢免理事会成员作出程序性的规定。理事会组建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按照突出代表性、注重公认性、保证稳定性的要求,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或推荐产生。各地要对村民理事会组建情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前期已建立并能较好发挥作用的理事会,经群众会议通过后,可继续留任,缺额人员进行补选。没有建立理事会或原理事会作用发挥不好的,要重新组建或进行调整。

3.规范村民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在决策程序上,村民理事会在决策本村重大事务时,必须按照“三议一表决”(村民提议,理事会商议,村“两委”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理事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在决策监督上,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程序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须及时报村委会备案,并接受村党支部监督,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决议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4.规范村民理事会财务管理。村民理事会要加强对集体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和“取之于民、用之于村”的原则,严禁用于吃喝招待等非生产性开支。各乡镇经管站要根据当地状况,指导理事会制定财务开支的具体范围和相关标准。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理事会财务纳入各乡镇“三资”平台管理,实行财务定期公开,每半年至少公开一次,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要采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开。村委会要加强对村民理事会的监管,对任期内发生人员调整的,村委会要及时指导理事会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并与离任理事进行财务核对。对拒不执行财务管理的理事会负责人要进行调整,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安机关按侵占集体财产罪进行处理。

5.树立培养村民理事会典型。建议相关部门每年要举办理事长示范培训班,各乡镇党委每年要对理事会成员轮训一次,切实帮助理事会成员提高素质和服务群众的本领。要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思路,不断挖掘、培育、宣传和推广村民理事会中的先进典型。原则上,每个乡镇要打造2—3个村民理事会示范典型。要发挥示范点的示范、引导、激励作用,带动工作较为薄弱的村民理事会整顿转化和处于中间状态的村民理事会晋档升级,不断提高我区村民理事会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