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近50万 泰和县城建局原局长胡刚获刑3年罚30万
来源: 中国江西网 2016-06-14 08:43 我要评论 井冈山报社融媒体
鉴于胡刚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将受贿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具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对被告人胡刚从轻处罚。

中国江西网讯 刘玉杰、记者周再奔报道:6月13日,中国江西网记者获悉,吉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泰和县城乡建设局原局长胡刚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胡刚受贿所得赃款45.5万元、赃物佛珠一串依法上缴国库。

据吉安县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胡刚于2012年1月18日至2015年4月间,利用担任泰和县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建设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4万元、价值1.5万元西服一套和价值0.6万元佛珠一串,共计人民币46.1万元。

该院认为,胡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6.1万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鉴于胡刚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将受贿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具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可对被告人胡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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