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西网讯记者张思楠报道:5月24日,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从泰和县人民法院获悉,5月19日,该法院一审宣判泰和县第二中学原校长肖思贵贪污、受贿案,认定肖思贵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思贵利用担任泰和县第二中学校长的便利,2008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期间,伙同他人侵吞公款216000元,个人分得42000元。2000年至2015年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3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思贵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被告人肖思贵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思贵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肖思贵在贪污罪中具有坦白情节,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已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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