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首次以国务院条例形式,明确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定义和定位、投资范围、运作和监管。《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3月29日《吉安晚报》A6版)
与全国社会保障的需求相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和监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在各个方面都作了明确规范。在运作和监管方面,条例明确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强了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规定审计署每年对基金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等,这些同样需要跨部门协调合作,采取国务院条例这一更高层级的立法形式,有助于超越部门利益,强化统筹管理。
还要看到,尽管社会保障基金条例无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但二者之间有切不断的关联。一方面,如果养老等社会保险资金制度设计合理、运行得当,社会保障资金的压力就会减轻;另一方面,社会保障资金的高统筹度、入市经验,可以为社会保险资金的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在这个意义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高级别立法,实际上还为社会保险基金的改革指明了方向。实际上,社会保障基金条例中也透露了这样的端倪。条例第五章“附则”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可以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管理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这就为打通主要由地方管理的社会保险资金的运作通道,提高其统筹度创造了条件。
如果说社会保险资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就相当于老百姓“保命钱”的准备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的颁布,意味着“保命钱”准备金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这实际上也优化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制度环境。有法可依,“保命钱”才能保得住,而相关改革也才能稳妥推进。(徐立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