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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交警支队做客《网络会客厅》(3)
2016-03-22 14:47 来源: 吉安新闻网

主持人:我们的刘警官讲的非常的专业,这么一听,我也感觉却是明白了很多。那么,我们想知道,一个新政策的出台、落地,包括到它的到推行,都是要政府部门做大量的工作和实践的,我想请问,针对“驾校直考”这样的一个政策,我们交警部门做了什么工作、部署和规划呢?我们的史江涛科长能不能为我们解答一下。

史科长:自学直考,我们做了这么几项工作。第一,我们制定了两个方案,也就是制定了自学直考试点工作方案,还有自学直考试点工作应急预案。同时,我们支队先后召开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相关的科室也开了调度会,还包括考场承接试点工作座谈会,并联合交通部门、质监部门,分别召开了驾培机构、安检机构座谈会。召开考试场地开放协调会,积极协调辖区13家驾培机构(即驾校),和五个自学化考场,向自学人员开放训练场地。大大的方便自学人员进行学习驾驶。

还有一项工作是,同时为了营造宣传的氛围,我们印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试点的公告》,通过我们支队微信公众平台、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全市车管窗口、便民服务站、驾培机构、考试场所及安检机构等场所刊发张贴。

再一个就是,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门户网站等多种媒体平台,对试点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和引导,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让大家知道自学直考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另外,我们在全市13个县(市)区划定13条学习驾驶路段,按要求设置指示标志,指定学习驾驶时间。

积极协调并走访14家具有安装自学直考用车安全辅助装置资质的4S店、汽车修理厂等车辆改装企业,并且已经向社会公示了。供市民们参考选择。

与质监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指导监督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对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学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主持人: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和自学用车所有人在学习驾驶的过程中分别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王警官:自学直考工作是明确了他们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学人员在随车指导人员的指导下,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由随车人员来承担,也就是对随车人员进行处罚,

如果自学人员有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不具备行车驾驶人员的行为的,按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对自学人员进行处罚。在学习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依法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但是驾驶人员时在随车指导人员不具备资格的前提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

如果,随车指导人员利用自学用车从事经营性驾驶教学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学车专用标识将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并收回。

在这里要提醒的是,自学人员和随车指导人员在自学期间,应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主持人:我想请问刘警官,“驾照直考”我认为是极大的提高了考驾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是还是有不少网民会担心没有经过驾校系统的培训,不能保证驾驶员的技术,那么在考试标准、要求等方面,监管部门是如何保证严谨性和灵活性的?

刘警官: 前面就已经提到了,自学直考,是公安部为了满足一部分考生的需要,而开辟的一个考试培训途径。确实提高了考驾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是这个自主性和灵活性指的是培训途经方面,并不是指考试的内容和评判的标准。目前,我们的考试,都是按照公安部的标准,从科目一到科目三的考试全程都是由计算机自动评判,考试的音视频资料、图片、成绩,都是用计算机实时自动上传,并且由公安部的考试监管软件实时监管。所以,无论考生是通过自学直考的途径,还是通过正规驾校系统培训的途径,考试的内容和评判标准都是一致的。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刘警官,讲的很专业也非常系统,相信通过今天的访谈,很多的网民朋友对于咱们驾照的自学直考也有了一个很系统,很直观的认识,很多网友也给我们留了其他的问题。在节目当中我们可能没有办法给大家一一的解答。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疑问和想要咨询的,可以去市交警支队的官方微信上进行查询,也可以到我们市车管所的窗口进行咨询。今天的节目到这里就要接近尾声了,再一次感谢三位嘉宾。同时,也感谢网友们对我们的关注,下期再见!

责任编辑:杨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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