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不是公平消费的挡箭牌

原标题:“明码标价”不是公平消费的挡箭牌

□禄永峰

春节旅游遇到高价消费?“吃了3种鱼,竟然1万多!”江苏常州陈先生称,大年初二在导游带领下在哈尔滨一家餐厅消费了一万多元,其中鳇鱼售价398元一斤,结账时因“斤两问题”与店家发生冲突致伤。据了解,该鳇鱼在当地普通餐馆售价为每斤100元左右。该店员称,“我们都是明码实价,可以放心来店里消费。”

其实,无论销售那类商品,明码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错。问题是,随意自行定价,让消费者感觉物有所不值。这种明码标价,显然有失明码标价应坚持公平公正的成本和利润原则,“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回复,叫人不得其解。

对于“明码实价、放心消费”这种语境,必须从两方面一一厘清:首先,几乎所有游客都会认为景区物价虚高,之所以会产生消费,是迫不得已,而非“愿打”之中的“愿挨”;其次,旅游就是吃喝玩乐,吃在旅游首位,对于消费价格合不合理,消费值不值的,这似乎不是游客能够定夺得了的事儿。

的确,相对市区而言,景区餐饮业需要增加更多的场地、人工、运输等成本,面临高投资是否会有高回报的风险,这些都需要合理定价来消化。《价格法》也确实赋予各行业有权依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品、服务价格,但这并不是没有条件的,《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由此,“明码标价”“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听上去这种交易是双方你情我愿的。但不容忽视的是,任何商品交易,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商品消费的环境设置、制度设计、市场准入等环节必须公平公正,如果不遵从市场定价原则,将明码标价当成公平公正消费的“挡箭牌”,实则正是暴露了当地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位。正如“天价鳇鱼”的定价来说,还有何公平公正可言?

网友评论

吉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井冈山报”、“吉安晚报”、“吉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井冈山 报社所有,其他媒体未经井冈山报社许可不得转载。已经许可转载的,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吉安新闻网”,违者井冈山报社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社”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新华社所有,本网已获授权使用,任何其他媒体不得从 本网转载、转贴或以其他形式复制发表,违者井冈山报社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吉安新闻网)”的内容,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 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事项需同本网联系,请在30日内进行。邮箱zgja20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