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讯(习文昭)为省电费,增加收入,竟伙同他人改装电表,窃取电能价值15201元。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国家电能的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某经营了一家商务宾馆,2011年4月,齐某来到李某店中,称其可以帮他将电表转速减慢,降低电费,李某听后十分同意,并承诺给齐某好处费。在随后的几天内,齐某来到李某经营的宾馆,将宾馆内的电表拆开,用锉子将带动走电表数字的齿轮的轮齿锉掉几个,以达到少交大部分电费的目的。经鉴定,2011年4月底至2011年12月29日间,宾馆所窃电数为16890度,窃电折合人民币15201元。案发后,李某已补交电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电,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