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贪图小利改电表 罚款补费被判刑
为省电费,增加收入,竟伙同他人改装电表,窃取电能价值15201元。新干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新干讯(习文昭)为省电费,增加收入,竟伙同他人改装电表,窃取电能价值15201元。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国家电能的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某经营了一家商务宾馆,2011年4月,齐某来到李某店中,称其可以帮他将电表转速减慢,降低电费,李某听后十分同意,并承诺给齐某好处费。在随后的几天内,齐某来到李某经营的宾馆,将宾馆内的电表拆开,用锉子将带动走电表数字的齿轮的轮齿锉掉几个,以达到少交大部分电费的目的。经鉴定,2011年4月底至2011年12月29日间,宾馆所窃电数为16890度,窃电折合人民币15201元。案发后,李某已补交电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电,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评论

吉安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井冈山报”、“吉安晚报”、“吉安新闻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井冈山 报社所有,其他媒体未经井冈山报社许可不得转载。已经许可转载的,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吉安新闻网”,违者井冈山报社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社”的所有内容,版权均属新华社所有,本网已获授权使用,任何其他媒体不得从 本网转载、转贴或以其他形式复制发表,违者井冈山报社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吉安新闻网)”的内容,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 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事项需同本网联系,请在30日内进行。邮箱zgja200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