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讯(郑辉)钱还未到手,借条先打上了,那么利息该如何计算呢?11月4日,安福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实际出借之日而非出具借条之日,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2014年7月15日,刘某提出向杨某借款8万元,借期1年,并承诺年利率20%。杨某口头同意,但因未带银行卡,便对刘某说回去之后一定会转给他。刘某借钱心切,以为杨某借故推辞,便当场书写了一份借条以表诚意。杨某拿到借条后因忙于公事,于7月20日才到银行将钱转账给刘某。但借款到期后,刘某并未归还,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借期内的利息(从2014年7月15日开始计算)以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刘某虽于2014年7月15日向杨某出具借条,但杨某实际上于2014年7月20日才通过银行向刘某转账8万元,因此,该借款合同的生效日期应为2014年7月20日,借款的到期日应为双方约定的2015年7月14日,即实际上刘某向杨某借款的期限为360天而非365天,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应将借款年利率折合为日利率按照360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