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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二手车”撒谎被判双倍赔偿
中国吉安网 时间:2007-8-12 18:08:4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未知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汽车工业实施扶持鼓励的政策出台,汽车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汽车需求呈现多元化,与新车交易相伴,“二手车”交易日趋活跃,交易量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但人们对“二手车”买卖的有关法规政策和办事程序不太了解,经常出现纠纷,甚至上当受骗。  


  有这样一案:李先生到北京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车时,旧机动车经纪公司销售人员向李先生推荐一辆外表整洁一新的汽车,并称车从没磕撞过。于是,李先生当日即花8€8万元购买了该车。购车当月,李先生发现该车故障不断,便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处投诉,交易市场管理处安排检验专家验车后证明李先生购买的是事故车。且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显示,该车此前曾因碰撞报过险。


  李先生与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交涉无果,遂起诉到法院称,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故意隐瞒事故车辆,要求双倍赔偿。旧机动车经纪公司认为,公司销售车辆时已告知了车况,公司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证,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市场公示文件中明确规定,签订合同应该特别注意:一定要旧车经纪公司法人签字、加盖该经纪公司公章。“其他状况栏”内应该标明车辆环保达到绿标,车辆车身、底盘、发动机有无重大事故和维修,是否在某些重要部件有过更换等等。案件中,双方在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车辆的“其他状况”一栏画“/”,合同落款处也没有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李先生提供的音像资料显示,旧机动车经纪公司没有告知李先生车辆发生过碰撞。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交易合同中,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在车辆的“其他情况”中画了“/”,说明该公司认可卖给李先生的车辆没有事故问题。由此可见,该公司在与李先生交易中,隐瞒了车辆为事故车的事实,属欺骗和误导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相关规定,判决旧机动车经纪公司“双倍”返还李先生17万余元购车款,李先生退还机动车。


  专家提醒,“二手车”交易无外乎3种情况。第一种是自由买卖,即自己找好买方或卖方;第二种是司法机关或拍卖行裁决或拍卖;第三种是在“二手车”交易中心(市场)场内交易。但三种情况都必须证照齐全,车辆合法。首先要看“四证一牌”即:《行驶证》、《附加费证》、《养路费单》、《车船税》,“一牌”为前后两块号牌。“四证一牌”的审查内容:登记日期、年审时间、车主、车型等内容是否一致。再看其他有关手续,如车主身份证,单位小型客车的《定编证》或《使用证》,货车的《营运证》、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公章、司法机关的裁决书、拍卖证等与四证是否一致。最后看车辆车型、颜色和“三号”即:“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是否与四证相符,无问题方可交易。

(值班编辑: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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