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丁先生于2007年在4S店购买了一款轿车,原厂车型上并没有安装GPS导航设备,但销售人员表示可以为其安装一台原厂生产的GPS,报价为13000元,虽然丁先生认为产品价格昂贵,但出于对该车辆品牌的信任,丁先生最终仍以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销售人员推荐的GPS导航设备。当时,销售员告知,一年后可到4S店进行免费升级一次。
今年,丁先生想在4S店将GPS导航设备升级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丁先生车上装备的GPS导航不是原厂生产,要升级必须找GPS的生产厂家付费升级。这让丁先生傻了眼,购买合同上明明写明:“原厂GPS价格11000元”,怎么说变就变了?
车辆生产厂家人员称:该品牌轿车上安装的GPS导航设备,均是车辆生产厂家采购而来;合同上写明的导航设备GPS是原厂的,这是经销商的行为,由其产生的消费纠纷,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协商,经销商与GPS生产商共同为消费者解决GPS升级烦恼。
点评>>>
本案是一起“产地不明、告知不清、书写不规范”而引起的合同纠纷。GPS导航设备一般都是通过专业的GPS公司生产的,车辆生产厂家仅是采购而来。车辆在加装GPS导航时,应该向消费者告知清楚,而不能进行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假如经销商在销售该产品时故意隐瞒、欺骗的,造成后果的应该按照此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