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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电动自行车办理牌证方可上路
中国吉安网 时间:2007-8-12 15:26:16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未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昨日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该《办法(草案)》总计8章76条。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到每一位公民,因而该《办法(草案)》受到广大群众的密切关注。

    电动自行车领取牌证后方可上路

    《办法(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路行驶,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车辆所有人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还需提供下肢残疾证明。非机动车牌证丢失,应当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发证机关补领。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8周岁,搭载的人员不得超过12周岁,学龄前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任何人不得在车行道上逗留或者在道路上进行兜售、发送物品等行为。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机动车,经其主管部门报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领取《校车通行证》,并在机动车车身两侧喷涂校车标识,值勤的交警应当对校车提供通行便利。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20年计算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当事人按赔偿比例承担。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车辆,造成人员伤亡的,由肇事车辆方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向车外抛撒物品罚款20—50元

    《办法(草案)》中指出,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有人行横道或设有过街设施而行人未走的,处以警告或10—20元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20-50元罚款: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扒车、强行拦车的;在车行道行走、坐卧、停留、嬉闹不听劝阻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的;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向车外抛撒物品的;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部分伸出车外或者或者跳车的;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或摩托车时,不系安全带或不戴安全头盔的;背向、侧向乘坐两轮摩托车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进时速超过15公里的;非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的等等。

(值班编辑:王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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