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地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投资兴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作价入股与其他企业合作、合营。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有土地最长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农业综合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工业、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用地的协议出让价格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确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租赁金标准为: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科研、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每年每平方米0.5-1元人民币;工业、仓储用地每年每平方米1-3元人民币;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免缴土地租赁金。外商投资企业在建期间免缴土地租赁金。
第十七条 对进入市高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用地实行分期付款、分期供地、协议出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协议地价可以享受个案优惠:
1、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0万美元(内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较高的高新技术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企业投产后第一年内交纳增值税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企业投产后,头三年单位用地面积税收贡献达到每年每亩5—10万元。
第十八条 国家有新的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应按新的规定。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九条 凡在市高新区落户的企业,其财政征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吉安市工业园区规费优惠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园区外生产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也可个案优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100万美元),或年缴税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办理一辆小轿车在辖区内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除外)免缴证。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外商及其亲属实行入户优惠;属非农业人口的,可迁入市内;属农业人口每投资10万元人民币可解决一个城镇户口指标。凡符合上述条件迁入人员和外商投资者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城镇帮助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寄存在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在我市投资期间创获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60万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