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吉安市工业园区规费优惠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等3个文件已作重新修订,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政府原制定颁布的《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吉府发[2004]4号)、《关于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河东开发区和各县市区工业小区实行“无费区”管理的实施办法》(吉府发[2001]14号)、《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规定》(吉府发[2001]40号)、《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吉府发[2001]41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00五年二月十六日
吉安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吸引和鼓励外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税收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第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法定税率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依照法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以来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免征出口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客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再收回复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和委托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期满后,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延长三年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30%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兴办、兴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通过财政贴息或奖励给企业。
第十条 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第三产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适用的利润率。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河滩、水面上生产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品的,免征农业特产税。